社区矫正不是一放了之,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以便早日回归社会。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件刑罚执行变更案件,罪犯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
2024年1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周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周某的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据此,负责社区矫正的县司法局建议法院对周某撤销缓刑。
南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作出上述裁定。
“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这是南华法院2024年以来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缓刑本该是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毫无悔过之心,无视法律威严,最终将自己送进“高墙”之内。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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